招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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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
3、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不满十八周岁,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和收费

1、在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白金卡每卡每年3600元人民币,白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2000元人民币,金卡每卡每年300元人民币,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150元人民币,普通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50元人民币。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甲方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境内交易(除港澳台地区外)按人民币收取,境外交易(含港澳台地区)按美元收取。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多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甲方以汇款方式将多缴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按每笔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最低收费额为每笔5元人民币或1美元,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不包括以外币结算的交易)按人民币收取,以外币结算的所有交易(包括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按美元结算。乙方以信用卡在ATM机或网点柜面提领现金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第二条第3款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6、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7、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损坏换卡手续费每张15元人民币,如使用快递则为每张35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付账款如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寄发当期对账单。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每次每月5元人民币。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国内正本为50元人民币,副本为20元人民币,国外正本为8美元,副本为5美元。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6、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7、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
8、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9、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2、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3、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五条 其它

1、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正式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挂失补卡手续费为每卡60元人民币,卡片寄送如需使用快递则需另外支付20元人民币的快递费。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管预借现金密码和查询密码,如乙方遗忘预借现金密码,可申请补制预借现金密码,并承担补制预借现金密码函手续费每封15元人民币,如使用快递则为每封35元人民币。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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